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36号原告:朱政臣,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学,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晖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黎洪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政臣与被告佛山市晖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政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政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政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