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10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宏仁,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生,初中文化,福建省永定县人,个体户,户籍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礼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宏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宏仁在未经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运通汽配城内开的宏图汽配商行内销售假冒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汽配产品。
2017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在其商行及仓库内扣押了一批假冒福特汽车商标的汽配产品(包括福特汽车外观件、底盘件等产品),经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于假冒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该批查获的假冒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按进货价计算总价为167228元钱,后经青云谱区价格监测认定局认定,该批扣押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04676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宏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法院判处。
被告人张宏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宏仁未经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运通汽配城内开设的宏图汽配商行,销售假冒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汽配产品。
2017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商行及仓库内扣押了一批假冒福特汽车商标的汽配产品(包括福特汽车外观件、底盘件等产品),经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于假冒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价格监测认定局认定,该批扣押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04676元。
另查明,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商漯河市瑞正咨询有限公司于案发后,授权其职工王某对被告人张宏仁出具了谅解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监管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监管机构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表示愿意接受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改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被告人张宏仁的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入库单、代理委托书、请求书、营业执照、谅解书,证人刘某、张某1、张某2、钟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宏仁的供述,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南昌市青云谱区价格监测认定局青价认定字【201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宏仁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查明事实及证据的主要内容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仁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宏仁存储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宏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及被害人的谅解意见,结合司法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宏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