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初1705号 原告:王伟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中电信息时代广场新皇冠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电信息时代广场B座4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75YD9C。
经营者:刘汉顺。
原告王伟安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中电信息时代广场新皇冠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9××××.1)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伟安的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中电信息时代广场新皇冠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伟安诉称,原告于2015年08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蓝牙可充电车载MP3播放器(G7)”的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12月3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局授权,专利号为201530299699.1,2016年06月0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于2017年07月19日缴纳了该专利第三年度年费,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没有经过专利权人即原告的许可,便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本专利产品。
2017年6月29日,原告在被告的阿里巴巴经营的平台上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两者属于相同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本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为查清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并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原告支付了合理费用,该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王伟安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证据2、专利权评价报告;
证据3、专利年费收据,以证明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证据4、(2017)深证字第101657、101658号公证书(收货公证);
证据5、证明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事实;
证据5、(2017)深证字第101659号公证书(网页公证);
证据6、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750元,证明制止侵权合理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仅提交一份书面答辩书。
答辩意见为:被告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前,涉案产品已经在相关网站下架,已经停止了继续销售的行为。
被告认为其仅仅是销售,案涉产品已经停止销售,被告不知道案涉产品属于侵权产品而进行了销售,行为虽然不对,但是情有可原。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王伟安在本案主张专利权的法律状况。
蓝牙可充电车载MP3播放器(G7)外观设计于2015年12月30日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29××××.1,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8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为王伟安。
2016年4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原告王伟安的申请,针对案涉专利权出具一份《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完成时间为2016年6月8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有关事实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7)深证字第1615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原告委托代理人方玉萍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操作计算机。
原告代理人进入阿里巴巴网站登录,点击“旺铺档案”,显示出“深圳市福田区中电信息时代广场新皇冠经营部”的相关档案,该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为:汽车电子电器、车载点烟器、车载电源转换器、车载充电器、汽车电子用品、手机转接头、手机充电器、通讯配件、创意数据线、数据线厂家、数据线批发、弹簧数据线、彩色数据线、手机usb数据线、手机充电线、usb充电线、苹果充电线、手机充电数据线。
经营模式为经销批发,成立时间为2009年。
在该铺面“供应产品”下拉菜单中的“精品推荐”中,打开第一行第二个产品图片,显示有“新款g7车载mp3蓝牙免提电话车载蓝牙mp3汽车mp3播放器插卡”,显示产品价格为22元,84个成交,99811个可售。
原告委托代理人打开“我的阿里”,在“已买到货品”中,订单号为27521260922716619,显示购买了2个,“新款g7车载mp3蓝牙免提电话车载蓝牙mp3汽车mp3播放器插卡”。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7)深证字第101657、101658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工作人员陪同下,于2017年6月29日上午在广东省××××号擎天华庭北门华庭阁e栈快递柜,取出运单号为679214954的运通速运包裹。
其后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外包装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公证。
原告当庭提交经公证的实物证据,封存箱外有深圳市公证处的封条,公证号为(2017)深证字第10167、10168号。
当庭拆封该封存箱后,里面有运通速运的快递单,快递单号为679214954。
另外有CARC7蓝牙可充电车载MP3播放器(G7)。
打开车载播放器独立小包装盒后,内有车载MP3播放器、一份蓝牙可充电车载MP3播放器(G7)的使用说明书以及一根数据线。
王伟安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授权外观设计图片内容: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
专利整体近似“L”形,包含与车载点烟器连接的连接部及下侧的播放器。
连接部上部为顶部是球面的圆柱体,其顶部中心处有一小圆柱,前后两侧各有一个近似胶囊型的小凸起;
连接部中间至底部直径逐渐变大,其底部为圆弧过渡的四棱台形;
上述连接部下侧连接一个近似“”形播放器,播放器左上角截面形状与上面连接部的底部形状相同,左侧有一定厚度,其底部有USB接口;
右侧呈拐角为圆角的“∟”形,下部近似长方体,截面近似“n”形,前面左侧下部有一小圆孔,右侧有一小长方形孔,后面有两个按键;
底部为长方形,靠近右侧边处有一个类似电话标志的图案。
三、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计算的有关事实 王伟安提交了公证费发票1750元和购买侵权产品52元,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的计算依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王伟安请求保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获得,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本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二是被告是否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问题;
三是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王伟安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侵犯授权外观设计,应看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看是否引起误认或混淆为标准,实行要部观察,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同属车载带蓝牙功能充电播放器产品。
专利主视图中左侧下部有一小圆孔,右侧有一小长方形孔,后视图中有一长一短两个按键;
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中则是圆孔、长方形孔在专利后视图位置,按键在专利主视图位置;
除此之外,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本案专利图片一致。
本院认为,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产品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上述差异从整体上不影响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本案专利图片构成近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被告答辩中也确认其因不知道涉案产品属于侵权产品而进行了销售,表明其确认销售量被控侵权产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在网站上公开附有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对外进行推销,其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故本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成立,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没有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等证据,且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难以查清,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别、保护期限、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结合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中电信息时代广场新皇冠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本案“蓝牙可充电车载MP3播放器(G7)”(专利号为ZL201530299699.1)的外观设计专利,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中电信息时代广场新皇冠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伟安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伟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中电信息时代广场新皇冠经营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士 光 审判员 陈 雅 娟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启荣(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