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洛口张庄**号。
法定代表人:王美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济南鼎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人)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王迎军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济南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