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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与珲春市海参崴俄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24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与珲春市海参崴俄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珲春市海参崴俄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民初164号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巴里赞姆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姚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强,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珲春市海参崴俄货超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新客运站对面)。

经营者:李洪新。

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海参崴俄货超市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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