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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酱布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53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酱布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酱布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53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锋,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酱布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潘村**iv>法定代表人:何成飞。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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