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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贞旭、黄应火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执5918号
案件名称黄贞旭、黄应火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黄贞旭;黄应火;黄俊德;张嘉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执5918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黄贞旭,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潮安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执行人黄应火,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黄俊德,男,1992年3月6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张嘉武,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执行黄贞旭、黄应火、黄俊德、张嘉武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移送执行标的额10000元),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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