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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庄仰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4民初2258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庄仰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庄仰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2258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仰仰,女,汉族,1993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庄仰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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