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40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镇××栋××楼。
法定代表人:何锡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冬,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路××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余琼珠,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路××电子城××。
法定代表人:邱海峰,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坚,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