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85号原告: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迈德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王章立,均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树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刚,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霞,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委托代理人:黎伟钊,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委托代理人:钟绮云、林健华,分别为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原告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撤回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