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792-3号 申请人:合肥旭阳铝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56413G(1-1)。
法定代表人:徐秋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爱国,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祥,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7号天茂大厦9层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20374L。
负责人:孔海平,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合肥旭阳铝颜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皖0191民初792-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价值35万元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申请人合肥旭阳铝颜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部分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旭阳铝颜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价值9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