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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亨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朱振荣、孙朴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491号
案件名称常熟市亨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朱振荣、孙朴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熟市亨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振荣;孙朴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491号原告:常熟市亨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13号(8幢)。

法定代表人:翁建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朱振荣,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孙朴,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亨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振荣、孙朴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常熟市亨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常熟市亨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亨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常熟市亨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审 判 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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