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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全顺和科技有限公司陈映玲深圳市优品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林泽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69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全顺和科技有限公司陈映玲深圳市优品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林泽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全顺和科技有限公司;陈映玲;深圳市优品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林泽鸿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69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顺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田面新村田面花园3栋201A。

法定代表人:陈映玲,总经理。

被告:陈映玲,女,1987年1月4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优品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二区115栋901。

法定代表人:林泽鸿,经理。

被告:林泽鸿,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全顺和科技有限公司、陈映玲、深圳市优品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林泽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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