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69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顺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田面新村田面花园3栋201A。
法定代表人:陈映玲,总经理。
被告:陈映玲,女,1987年1月4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优品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二区115栋901。
法定代表人:林泽鸿,经理。
被告:林泽鸿,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全顺和科技有限公司、陈映玲、深圳市优品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林泽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9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