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76号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
负责人:孙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云,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区佳合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区佳合塑胶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