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2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创达工业园1号楼三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伟。
被告: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马坡第二零售部。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马坡镇马西村沿街门面。
负责人:蔡承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马坡第二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