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28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城区欧阳鸿文文具店,注册登记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西路市一中租房,实际经营地:襄阳市解放路襄阳一中旁晨光文具·鸿文店。
经营者:欧兆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富新,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城区欧阳鸿文文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