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初177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县如家商务宾馆,住所地上饶县凤凰西大道68号蝶景园门口。
经营者:郑桂凤。
被告:上饶县新华城商务宾馆,住所地上饶县七六路30号4幢112号。
经营者:章培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县如家商务宾馆、上饶县新华城商务宾馆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饶县如家商务宾馆、上饶县新华城商务宾馆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