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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28055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和好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805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和好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都市路*******号。

经营者:卢某某,住福建省。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和好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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