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50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联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北共济街三段八号。
法定代表人:姜力。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联益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被告大连联益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825元,应予退还18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