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00号原告:湖北艾尔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石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望峰,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恩城经济开发区8号。
法定代表人:栗振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艾尔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蔡晶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峰、人民陪审员黄许雄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湖北艾尔啤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艾尔啤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艾尔啤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50元,由原告湖北艾尔啤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