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73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梁红艳,均为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利华,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利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利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