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62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
授权代表:理查德·H·萨奥尔(RichardH.Sauer),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清民,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清民,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凤,男。
被告:上海澎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霞。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澎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曼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