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中兴路竹头段**号*号厂房*栋*楼左侧。
法定代表人:张帮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该案被告瑞通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因此,深圳市是该案被告住所地,且该案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该案不应当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瑞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裁定驳回瑞通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瑞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嫌侵权产品是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地”不是在深圳市。
瑞通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但主要办事机构不在深圳市,被告住所地实际不在深圳市。
因此深圳法院应无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基层人民法院有专利纠纷的管辖权,本案瑞通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源德盛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原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深圳市辖区内唯一有权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且是本案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瑞通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