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55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政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政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