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知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森源,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海委,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系太仓市沙溪镇潘海委厨具批发商行经营者。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海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4月10日,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