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057号王得民:你与蔡建平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自觉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人蔡建平支付经济损失10000元整。
二、负担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用2028元整。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用80元整。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以上款项付至: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户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72010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