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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721-2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彭兆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721-2号申请执行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6474-5。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兆年。

关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彭兆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04-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彭兆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家家乐百货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兆年、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家家乐百货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兆年、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家家乐百货的银行存款。

以上金额以人民币10692元及利息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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