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721-2号申请执行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6474-5。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兆年。
关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彭兆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04-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彭兆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家家乐百货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兆年、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家家乐百货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兆年、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家家乐百货的银行存款。
以上金额以人民币10692元及利息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