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61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荣泉,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利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学府路**金鼎科技园内**平台综合业务楼**。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芸华,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昆明,住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保利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利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