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志刚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志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吴家山支行082300460247609帐户和0824004********帐户中的人民币5350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对蔡志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吴家山支行082300460247609帐户和0824004********帐户中各人民币5350元的冻结。
二、将蔡志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吴家山支行082300460247609帐户中的人民币5350元划拨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