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蔡燕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74号
案件名称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蔡燕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蔡燕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州60048利伯蒂维尔北美45号公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DavidC.Carroll。

委托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燕萍,女,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

原告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燕萍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顿明月、刘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燕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摩托罗拉公司是财富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拥有全球性的业务和影响力,是世界知名的电子通讯制造商。

该公司所生产的手机、对讲机、无线通信设备深受广大用户的欢迎,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

摩托罗拉公司为保护其知识产权,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申请了一系列的注册商标,随着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摩托罗拉公司于2010年进行分立和重组,上述商标都被转让给原告所有。

根据原告与摩托罗拉公司签署的有关协议,摩托罗拉公司转让给原告的权利包括该协议签署之前、当时和未来对于摩托罗拉系列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诉讼、反诉和取得赔偿的所有权利。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淘宝会员名为“X正品数码城X”淘宝网店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产品。

原告以公证形式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故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暴利,有损原告商标品牌声誉,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1941号“”、第260744号“”、第734875号“”、第3628493号“”、第5787009号“”、第57870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美国特拉华州公司。

2012年6月26日,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向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给予受托人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侵犯委托人商标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申请证据公证;

向侵权人发出警告信及相关文件,与侵权人进行谈判,需要时签署和解协议,代为接收赔偿款;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诉、提起反诉、提起上诉和提出再审请求,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承认、变更、放弃和撤回诉讼请求,签署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文件,代为接收诉讼退费,代为收取赔偿款;

对涉嫌侵犯委托人商标权的商品、物品或相关文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书,委托他人进行鉴定。

该授权由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签字,自委托人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总局核准,原告取得以下商标:序号注册号商标标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有效日期截止日期1第151941号通讯设备;

无线电;

磁带录音机的放音装置;

半导体;

整流器;

场效应晶体管;

集成电路;

闭路式电视设备;

熔丝;

开关;

插头;

充电器等2011年17月15日2021年11月14日2第260744号“”通信设备;

收音机;

放音机;

半导体装置;

包括晶体管整流器;

场效应晶体管;

集成电路;

闭路电视2006年8月30日2016年8月29日3第734875号无线电通讯设备;

包括无线电收音机;

无线电发射机;

组合无线电接收机和发射机;

通讯控制中心及设备等2005年3月14日2015年3月13日4第3628493号电话机座;

电话机;

电脑便携包;

手机便携包;

无绳电话;

无线电话;

可视电话;

桌上用手机机座(手机配件);

手机机座(手机配件)等2005年2月7日2015年2月6日第5787009号电话机、无绳电话;

无线电话;

可视电话;

卫星电话;

用于电讯、传真、通信装置的独享网络计算机终端设备等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2019年10月6日6第5787010号电话机;

无绳电话;

无线电话;

可视电话;

卫星电话;

用语电讯、传真、通信装置的独享网络计算机终端设备等2009年10月7日2019年10月6日2010年7月30日,摩托罗拉公司与原告签订“全球商标与域名全部转让协议”,约定摩托罗拉公司向原告转让上述商标,包括任何根据普通法或衡平法享有的诉权以及让受让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名义针对任何过去、现在和将来在美国和全球侵犯转让的摩托罗拉商标及权利的行为执行、起诉、反诉和要求恢复原状的权利;

转让人在转让之前享有的前述被转让的权利,由受让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和受让人完全享有。

2012年经商标局核准,原告由摩托罗拉公司转让取得上列附表中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2年9月26日,申请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青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姚青在公证员张昱与公证处人员黄维的面前,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在当前计算机硬盘创建一个名为“X正品数码驿站X-购买”的AVI格式文件,对以下操作过程进行屏幕录像;

二、运行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在网页“搜索”栏中键入“北京时间”,点击“百度一下”;

三、在步骤二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北京时间-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四、在步骤三所得的网页页面地址栏中键入www.taobao.com,使用账户“芒果酥0011”登陆,在店铺名为“X正品数码驿站X”、掌柜为“X正品数码城X”的店铺中购买“Motorola/摩托罗拉ME526ME525+defy+送原电+蓝牙+内存卡”商品共一件。

对上述过程截屏并粘贴到“X正品数码驿站X-购买”文档中;

五、关闭浏览器,结束录制,并打印上述文档,得公证书附件一。

附件一显示实际付款999.9元。

2012年9月28日上午,姚青来到公证处声称接到快递员的送货电话,准备收货。

当日上午十一时三十九分,快递员来到公证处请求签收包裹,在公证员张昱、公证处人员黄维的监督下,姚青收取包裹一个并在包裹上的邮寄详情单上签字。

公证人员对姚青收取的包裹及内包物品进行了拍摄,并使用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密封。

2012年9月28日,姚青在公证员张昱与公证处人员黄维的面前,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在当前计算机硬盘创建一个名为“X正品数码驿站X-收货”的AVI格式文件,对下列操作过程进行屏幕录像;

二、运行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键入www.taobao.com,对弹出的网页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X正品数码驿站X-收货”文档中;

三、在步骤二所得网页页面中使用“芒果酥0011”账户对“订单编号160635015830727”查看物流并确认收货,对操作过程进行截屏并保存;

四、关闭浏览器,结束录制,打印上述文档,得公证书附件二。

公证人员将录制文件刻成光盘。

2012年10月25日,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上述公证取证过程出具(2012)粤广海珠第23679号公证书。

附件内容显示,卖家发货信息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小夕,1342495****”,卖家信息为“昵称:X正品数码城X;

真实姓名:蔡燕萍”。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23679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的物品进行现场拆封。

内有ME525型号手机一部,附有电池、电容笔、电源线、耳机、后壳、用户手册一套,还附有顺丰快递单,店铺三包卡,发货单,销售收据等。

手机的机身正面有“MOTOROLA”、背面有“”标识,在电池、耳机、电源线、充电器、用户手册中有“MOTOROLA”、“”、“”等标识。

2013年7月1日,申请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青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姚青在公证员张昱与公证处人员黄维的面前,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在当前计算机硬盘创建一个名为“X正品数码驿站X-购买”的AVI格式文件,对以下操作过程进行屏幕录像;

二、运行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在网页“搜索”栏中键入“北京时间”,点击“百度一下”;

三、在步骤二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北京时间-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四、在步骤三所得的网页页面地址栏中键入www.taobao.com,使用账户“芒果酥0011”登陆,在店铺名为“X正品数码驿站X”、掌柜为“X正品数码城X”的店铺中购买“Motorola/摩托罗拉ME526/525+送原电座充魔音移动电源包邮”商品共一件。

对上述过程截屏并粘贴到“X正品数码驿站X-购买”文档中;

五、关闭浏览器,结束录制,并打印上述文档,得公证书附件一。

附件一显示实际付款479.8元。

2013年7月3日上午,姚青来到公证处声称接到快递员的送货电话,准备收货。

当日上午十时二十三分,快递员来到公证处请求签收包裹,在公证员张昱、公证处人员黄维的监督下,姚青收取包裹一个并在包裹上的邮寄详情单上签字。

公证人员对姚青收取的包裹及内包物品进行了拍摄,并使用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密封。

2013年7月10日,姚青在公证员张昱与公证处人员黄维的面前,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在当前计算机硬盘创建一个名为“X正品数码驿站X-收货”的AVI格式文件,对下列操作过程进行屏幕录像;

二、运行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键入www.taobao.com,对弹出的网页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X正品数码驿站X-收货”文档中;

三、在步骤二所得网页页面中使用“芒果酥0011”账户对“订单编号377238762510727”查看物流并确认收货,对操作过程进行截屏并保存;

四、关闭浏览器,结束录制,打印上述文档,得公证书附件二。

公证人员将录制文件刻成光盘。

2013年11月1日,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上述公证取证过程出具(2013)粤广海珠第28171号公证书。

附件内容显示,卖家发货信息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小夕,1500010****”,卖家信息为“昵称:X正品数码城X;

真实姓名:蔡燕萍”。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28171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的物品进行现场拆封。

内有ME525型号手机一部,附有电池、电源线、耳机、后壳、用户手册一套,还附有顺丰快递单,店铺三包卡,发货单,销售收据等。

手机的机身正面有“MOTOROLA”、背面有“”标识,在电池、耳机、电源线、充电器、用户手册中有“MOTOROLA”、“”、“”等标识。

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调取了“X正品数码城X”店铺的注册信息和交易记录,显示:真实姓名为蔡燕萍,身份号码为4405821991********。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向本院提供涉案网店交易记录显示:2012年3月4日至2013年9月23日销售“Motorola/摩托罗拉”手机金额达6409148.81元。

另查,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用4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证书及封存物品、公证费发票、调查取证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原告依法取得第151941号“”、第260744号“”、第734875号“”、第3628493号“”、第5787009号“”、第57870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

经比对,被控侵权手机、包装及配件上使用的“MOTOROLA”、“”、“”标识,与原告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相比较,整体上构成近似或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可以认定涉案淘宝网站的“X正品数码城X”店铺系被告开办并实际经营。

被告蔡燕萍作为手机的销售者,理应对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有所了解,但其并未审核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对于所销售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未尽到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蔡燕萍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蔡燕萍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本院虽调取了“X正品数码城X”店铺的手机销售记录,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被告蔡燕萍因侵权所得利益。

因此,本院综合考虑被告蔡燕萍侵权行为的情节、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蔡燕萍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燕萍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第151941号“”、第260744号“”、第734875号“”、第3628493号“”、第5787009号“”、第57870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蔡燕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蔡燕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蔡燕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魏巍人民陪审员夏文郁人民陪审员孙玉萍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宋敏夫(代)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