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勇,张俊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31号
案件名称张勇,张俊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勇;张俊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勇,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人张俊杰,男。

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分别于2012年7月22日、2012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于2012年8月28日、2012年9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并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3月27日对上列被告人取保候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张俊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勇、张俊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勇、张俊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