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61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先德数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曼哈数码广场A座3A1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6G。
经营者:曹先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先德数码商行(以下简称先德数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先德数码商行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2.先德数码商行赔偿维权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先德数码商行承担。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福田区先德数码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6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合计30000元;
二、驳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深圳市福田区先德数码商行负担。
上诉人先德数码商行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字第32005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上诉人主张其并未收到一审法院开庭审理通知书,邮政回执签收人与上诉人无关。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在按照上诉人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后,又前往该地址上门送达,发现该地址查无此公司。
一审法院在无法取得上诉人其他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对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照诉讼公告送达流程,在法院网站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处理得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