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初95号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洪小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可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凡,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AA-GBGUKLIMITED。
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CAA-GBGUKLIMITED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证据表明其撤回起诉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900元,由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