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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民初95号
案件名称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初95号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洪小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可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凡,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AA-GBGUKLIMITED。

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CAA-GBGUKLIMITED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证据表明其撤回起诉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900元,由上海费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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