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768号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金品位玩具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白莲村九组。
经营者:邹岳宏。
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金品位玩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金品位玩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