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805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川,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嘉兴旺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散居**号。
经营者:王建东,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乐,男,北京福嘉兴旺商店店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福嘉兴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