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洪士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罗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文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永乐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宋光辉。
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博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2997.5元,由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蔚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